河北省关于开展2021-2023年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21-2023年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类别
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
1.2023年9月30日之前注册,目前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在我省有主要执业机构的跨省执业(助理)医师。
2.报名期间外省变更至我省,且首次注册时间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的执业(助理)医师;
3.2023年9月30日之后首次注册,可自愿参加本周期考核。
二、考核形式、程序
(一)考核形式。本周期考核统一使用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采取“互联网+分散考核”形式,确定考核时间区间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医师需上传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用于考核系统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医师的考核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二)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医师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完成公共知识测评。
2.一般程序。医师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完成公共知识和业务水平两项测评。
三、考核安排
详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附件1)。
四、考核结果
(一)各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监督完成监考审核管理。省定考办抽查监考审核结果,完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最终评定工作。
(二)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通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具有《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认定本周期首次考核不合格。
(三)定期考核合格的医师,由市定考办统一向省定考办申领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市级及以上预防保健机构接受至少3个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期满合格后,补考时提交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全省统一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五、新增考核机构申报
(一)各市、县所辖的考核机构有新增的,根据《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可在定考系统上传《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考办提出申请。
(二)各级定考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本周期新增考核机构,将确定后的考核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市定考办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新增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扫描件形式报送省定考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医师定期考核是一项法定任务,也是提高医师素质的有效手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定期考核任务。
(二)全面培训,严格审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对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信息报名和审核的管理,保障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注重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师定考办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要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发生,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
第一考核阶段工作:新增考核机构,医师考核报名、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免考申请(5月)
1.各市定考办所辖区有新增考核机构的,可进行增补申请。各市定考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新增考核机构。各市定考办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以电子版统一报送省医师定考办备案。
2.各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本机构信息,将符合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条件的医师全部纳入考核周期。
3.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对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目前不再执业的医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
4.医师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自评,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完成审核和复核。
5.符合业务水平测评免考条件的医师申请业务水平免考。
第二阶段工作:公共知识测评和业务水平测评(6月-8月)
1.公共知识每套试卷测评时间为60分钟,题量50道,考核机会最多15次。业务水平每套试卷测评时间为60分钟,题量100道,考核机会1次。
2.各机构完成考核过程中的监考审核。
3.省定考办完成监考复核。
4.公布最终考核结果。
考核注意事项
一、新增考核医师信息由医师所在卫生机构或考核机构在定考系统手动录入,确保符合考核条件的医师都在定考系统考核名单内。
二、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要参考受援医院的意见。医师是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以政府部门的抽调函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三、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良好行为记录内容包括:
1.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
2.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3.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4.获得中国好医生、河北好医生和中国最美医生、河北最美医生称号;
5.获得中国医师奖、河北优秀医师奖;
6.参加河北省医师协会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7.获得河北省青年岗位能手;
8.参加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四、申报一般程序的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业务水平测评免考:
1.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2.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3.从执业助理医师晋升为执业医师;
4.通过专科医师培训试点考核。
五、医师因援外、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的,可在报名期间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组织提出延期申请(符合线下考核条件的要备注),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提交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市定考办将延期考核医师的相关证明文件(PDF格式),统一向省定考办申请延期考核。审核通过的延期考核医师不参加首次考核报名,补考时在定考系统报名和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一同参加考核。未按时提交延期考核申请且未参加考核的,按无故缺考处理,本周期考核结果认定不合格。
六、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接到定期考核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考核机构提供医师本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对目前变更至外地、死亡、注销、不在考核周期内以及退休不再执业放弃考核的医师,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或备案手续。
七、助理升执业的医师,执业经历从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取得时间开始算起。
八、应考未报名、未完成报名流程、未参加考核医师由省定考办认定为缺考不合格。
九、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